【招标】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103号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修订,并于2003年9月30日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