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以民法为主,同时还存在于刑法及行政法规、劳动法之中。粗看起来,范围广泛,门类齐全。但是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其维权周期要长达数月乃至数年之久
网友提问:现实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缺憾
律师解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以民法为主,同时还存在于刑法及行政法规、劳动法之中。粗看起来,范围广泛,门类齐全。但是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其维权周期要长达数月乃至数年之久
相关法律常识: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体,当其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犯后,维权道路更是艰难险阻。笔者以一个民工的遭遇为例,来分析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某外来务工人员在街头被一装修公司叫到工地从事搬运工作。在工地下楼的过程中被在楼上作业的其他民工掉下的砖块砸伤头部,当场倒地。包工头将其送到医院,交纳了500元钱后离开,不再管他,其本人也无亲友相助,一时间医疗、生活陷于绝境。代理律师闻讯后立即着手向政府、司法部门请求援救,代其维权。找到装修工程承包单位,单位称无此人,他们不管。找到工程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称不知此事,也不知是谁承包了这个工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裁定先予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先予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因为伤者本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其与谁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外地务工人员也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因此不能受理这一申请。再向劳动监察反映请求查处,责令用人单位或者工程发包人立即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劳动监察认为其只对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用工,拖欠劳动报酬进行处理,对于工伤不在其处理范围。再向安全生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反映请求处理,均表示无这一职权。转而向民政局申请政府生活困难救济,当地民政部门表示,其只对有本地户口的居民负责救济,对外来人员无义务救助,再和伤者户口所在民政部门商谈救济事宜,其表示因工受伤,生活只能由单位解决,不在民政救济范围。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为,工伤认定是仲裁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部门接到材料后打电话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样答复,不认识此人不知此事,于是,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确认。按现行这些职能部门工作效率,走完这一程序,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如此奔走半个月过去了,竟无一个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救助这一瘫倒在床的民工。与其说是政府部门的冷漠,不与说是立法的空白。面对这些笑脸相迎,而又什么事不办的官员,你无法去启动一个强制程序,要求他立即去救助一个生命垂危的人!这就是现实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