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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注销增值税留抵额能否扣除

大律师网 2019-03-28    人已阅读
导读:【问题】 分支机构注销,其增值税留抵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分支机构注销,其增值税留抵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

  【问题】

  分支机构注销,其增值税留抵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移至总机构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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