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大律师网
2021-03-09
人已阅读
导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
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2021-03-09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2021-03-09
注册
登录
律师加盟
法规条例
查找律师
法律咨询
合同范本
律师注册
法律新闻
法律常识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