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选定和职责是什么?
1. 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与遗产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愿意承担相应职责。
2. 职责: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 确认并保管遗产:在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应尽快查明遗产范围,妥善保管遗产,防止遗产损失。
- 清偿债务和税款:按照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需要先从遗产中支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和应付的税款。
- 分配遗产:在扣除债务、税款和其他必要费用后,按照遗嘱规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
- 解决争议: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争议时,遗嘱执行人应尽力协调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其他义务:如维护未成年人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权益,如有必要,可向法院申请设立监护人。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61条

遗嘱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件:
1.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遗嘱人须在设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能独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2. 遗嘱内容合法: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依法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33条),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明确表示遗嘱意愿:遗嘱需明确表达遗嘱人对其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的具体意愿,内容清晰无歧义(《民法典》第1134条)。
4.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要求,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类型,每种遗嘱均有特定的制作程序和见证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4-1139条)。
5. 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优先(《民法典》第1142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4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第1133条:自然人有权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按照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第1134-1139条:详细规定了各类遗嘱形式的成立要件。
- 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何具体规定和要求?
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设立和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规定。口头遗嘱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设立,当遗嘱人因病危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以书面形式设立遗嘱时,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对遗产的处分意愿。口头遗嘱并非常态化的遗嘱设立方式,且具有较高的证明难度和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需要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需尽快转化为其他形式的遗嘱以确保其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1140条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要忠实履行遗嘱人的意愿,还要确保遗产分配过程公正合法,保障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遗嘱人应慎重考虑并选择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人士或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同时应在遗嘱中清晰界定其权利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