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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2-19    人已阅读
导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常见的法律争议问题。当一方认为仲裁庭无权审理某一特定争议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步骤来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该程序主要包括在仲裁程序初期或首次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明确提出异议、书面陈述理由,并可能涉及仲裁庭对此初步裁决以及法院的复议等环节。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程序通常如下:

1. 提出异议阶段: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或者在知悉可能导致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情况后,及时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异议声明,明确阐述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质疑及其理由。

2. 仲裁庭初步决定阶段:仲裁庭在接到异议后,将对该异议进行审议,并可能依据仲裁规则作出关于其自身管辖权的初步决定。此决定可包含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该案,或是否应当继续仲裁程序。

3. 法院审查阶段:如当事人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决定不服,根据《纽约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仲裁庭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决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国际商事仲裁中哪些机构有权确定管辖权?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确定管辖权的权力主要由以下机构行使:

1. 仲裁庭: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以及各大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一旦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庭,仲裁庭就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来决定其自身对于该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这是基于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的控制权”和“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2. 法院:虽然一般情况下法院不直接干预仲裁程序,但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在仲裁庭尚未组成前或者对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初步裁定有异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及各国相应的仲裁法规,当事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法律依据: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仲裁庭有权决定其对仲裁通知中所载明的争议是否有管辖权,包括决定关于其自身管辖权的任何异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3. 各大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均有类似的条款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6条亦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庭与法院也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公正审慎地处理此类管辖权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公正与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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