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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对“疑罪从无”原则存在哪些误解和争议点?

大律师网 2024-03-05    人已阅读
导读:“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社会公众及部分法律从业者中,对该原则存在一些误解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疑罪”的界定、适用范围以及其与打击犯罪的关系等方面。

对“疑罪从无”原则存在哪些误解和争议点?

1. 对“疑罪”的误解:部分人认为“疑罪从无”意味着只要有丝毫的疑点就必须释放被告人,这是对原则的一种误读。“疑罪”在法律上的理解并非指任何微小的疑点,而是指经过法庭调查和审理后,控方提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即罪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2. 适用范围争议:“疑罪从无”是否适用于所有阶段是另一争议点。实际上,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同样适用,只要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人有罪,都应遵循这一原则。

3. “疑罪从无”与打击犯罪的关系:有人担忧严格实施“疑罪从无”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有效打击。从法治精神出发,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不矛盾,公正审判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即使面临压力,司法机关也必须坚守这一原则,以防止冤枉无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疑罪从无”与“罪刑法定”有何关联性?

“疑罪从无”与“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中的两项基本原则,它们在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即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裁判规则,不能仅凭怀疑就定人之罪,这是对“无罪推定”的具体体现。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第3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刑事责任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且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从而防止了司法机关随意解释法律、扩张刑法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在于: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若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疑,又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予以排除合理怀疑,就必须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其无罪,从而确保任何公民不会因未经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而受到惩罚,同时也避免了“口袋罪”和任意入罪的现象发生,共同构筑起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基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既要避免因误解而过分宽松,也要防止因过度追求打击犯罪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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