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而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的期限,特别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对于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物品,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这些程序所需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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