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想象竞合犯适用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定义不同: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行为数量不同:
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危害行为。
牵连犯: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处断原则不同:
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牵连犯:原则上也是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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