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维护:负责房屋外墙、楼梯间、走廊、电梯井等公共区域的维修与保养。
设施设备管理:确保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及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日常巡视检查:对小区安全、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监管,保持环境整洁与安全。
装修监管:对业主或租户的装修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合规且不影响他人。
协调维修:协助供水、供电等单位在小区内进行相关管线和设施的维修工作。
清洁卫生: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及垃圾处理。
绿化养护:维护小区绿化,保持环境优美。
安全管理:提供治安、消防及车辆管理,保障业主安全。
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组成人数视小区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为5到19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到3名,主任、副主任均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另外,业主委员会还可设秘书1名、财务主管1名(该人员可聘请业主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具体年限由业主团体章程约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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