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除第一次特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人。
被特赦对象:被特赦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受到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这些犯罪人可能因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贡献、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而被考虑特赦。
决定机关:特赦令的颁发通常需要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或决定。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
法律程序:特赦令的颁发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包括特赦决定的审议、批准、发布等环节。
特定条件:特赦令的颁发还可能涉及特定的条件,如犯罪人的服刑表现、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国家政策的需要等。这些条件将作为决定是否特赦的重要依据。
特赦不是宣告无罪。特赦是国家放弃对一部分服刑罪犯继续执行刑罚的权力,其效果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特赦仅免除刑罚不免除犯罪,对被特赦的罪犯应该按照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因此,特赦并不改变犯罪分子的有罪宣告,也不意味着他们重新获得了清白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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