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判刑的时间一般为受理后二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一十条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羁押的场所通常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看守所:主要用于羁押被逮捕但尚未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拘留所:主要用于羁押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人员。
监狱:主要用于羁押已被判刑并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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