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还会对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查处,并可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同时,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构成了犯罪,如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
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
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
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
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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