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医疗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诊疗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并不完全相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认定标准更为严格。
医疗损害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
而医疗事故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同样因违反相关规定和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这种损害需要达到特定的严重程度和条件,并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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