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特别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的标的物则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如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
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但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则不需要登记,其生效要件是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生效。
权利不同:
抵押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则不仅拥有质物的担保权,还拥有质物的支配权和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变现方式不同:
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
质押物品则可以直接变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权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付质押财产: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质押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或者权利凭证等内容。
主体适格:订立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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