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证据的收集: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这些资料是反映医疗过程和患者病情的重要依据。
·证人证言:包括医护人员、同病房患者及其家属等可能了解事故情况的人的证言。
·实物证据:如手术中切除的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等,这些实物证据对于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具有关键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如果双方对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获取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该过失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给患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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