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体系里,逃逸行为确实会对责任判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在多数情况下,成为判定逃逸者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常而言,逃逸者的行为致使事故现场难以完整保留,关键证据可能灭失,警方难以精准还原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况,无法准确判断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与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法律往往倾向于让逃逸者承担较重责任,以此约束和惩罚逃逸行为。
然而,逃逸并不必然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错,逃逸者的责任是可以适当减轻的。
这里的证据至关重要,它可能来自现场的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全过程,清晰显示对方存在闯红灯、违规变道等明显过错行为;也可能源于现场的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者能够证实对方在事故发生前的危险驾驶举动;或者通过专业的事故鉴定报告,从车辆的碰撞痕迹、刹车印等细节推断出对方的过错。
在这些情况下,即便一方选择逃逸,其责任也并非绝对的全部责任,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依据证据合理判定。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被撞方本身存在酒驾且超速行驶的严重违法行为,而肇事方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逃逸,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收集到充分证据证实被撞方的过错,此时,逃逸的肇事方虽然仍需承担因逃逸带来的加重责任,但并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逃逸行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更为复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是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不同事故责任及损害后果情形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逃逸行为被认定,即便原本事故责任较轻,也可能因逃逸导致责任加重,进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并非单纯依据逃逸就直接认定全责,而是会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
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逃逸者的责任认定,有时并非完全基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是出于维护交通秩序、促使当事人积极处理事故等多方面考量。
法院会综合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报告等多种证据,剔除因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还原事故发生时各方行为对事故的真正作用,以此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形。
总的来看,交通事故逃逸后的责任判定并非简单的“逃逸即全责”。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惩罚逃逸这种恶劣行为,也要确保责任判定的公平公正,依据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