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合同解约时,版权归属的判定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合同性质与履行情况综合考量。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小说创作合同中,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版权归作者所有”,则解约后版权按约定处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需依据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判定。
例如,若作者已完成创作并交付成果,但出版方未支付稿酬,此时解约后版权归属需权衡双方过错:若出版方因违约导致解约,作者可主张版权归属或要求出版方支付对价;若作者未履行主要义务(如未交付符合标准的成果),则出版方有权保留版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若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后版权归属”的清理条款,则该条款独立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创作者违约解约时,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通常是合理的。
但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创作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反之,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对方也可请求增加。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对方可要求创作者赔偿因解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合理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