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立案条件需满足严格的法定要求,这一设置既保障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稳定性,又为确有错误的裁判预留了纠错空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核心条款,再审立案需同时契合主体、事由、期限等多重刚性要求。
主体层面,申请人须为生效裁判载明的当事人或对案件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非利害关系人申请将直接被驳回。
事由层面,必须符合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如民事案件中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行政与刑事案件亦有类似法定事由,无明确事由的申请难以通过审查。
期限层面,民事与行政案件通常需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仅特殊法定情形可突破期限限制,逾期则丧失立案资格。
同时,法律明确排除部分立案情形,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无新事由再次申请、对再审维持裁判申请再审、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决定后仍申请等。法院会先审查材料完整性,不齐备的责令补正,再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则裁定驳回,这一系列严格审查决定了再审立案门槛较高。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遵循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审法院管辖为例外补充的核心规则,不同案件类型的管辖细节由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民事案件中,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仅两种例外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
二、双方均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再审申请仍向其提出。行政案件管辖规则与民事基本一致,《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明确当事人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刑事案件中,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诉(即刑事再审申请)一般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审查更适宜的可交由其审查;检察院抗诉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被指令下级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巡回区内高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有再审管辖权。
当事人需精准区分案件类型、明确终审法院层级,按管辖规则选择法院,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申请被移送或驳回,影响权利救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