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涵盖器官损伤、肢体功能、神经精神障碍等多方面,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伤领域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器官功能障碍:
1.一侧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2.心功能不全二级。
3.大血管修补术后。
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5.肝切除1/3以上。
6.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或严重瘢痕畸形。
(二)肢体损伤:
1.一侧踝以下缺失。
2.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4.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5.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不完全性失语。
二、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头面部损伤: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
2.面部中度毁容。
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4.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二)视力损害: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三)其他损伤:
1.一侧上颌骨缺损1/4~1/2,伴软组织缺损10cm²以上,但<20cm²。
2.一侧完全性面瘫。
3.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三、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鉴定机构:
需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材料:
需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文件。
(三)鉴定流程:
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环节。
(四)注意事项:
鉴定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或具体情形而有所差异。鉴定结果对于确定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及后续的康复治疗等具有重要意义。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需结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综合计算,具体如下:
一、核心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伤残津贴:
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则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同时,用人单位需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区可能规定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区可能规定六级伤残为46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其他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实际误工时间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费:
分不同等级按相应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仅限于住院的受害人,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还需承担受害人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对于陪护人员原则上只承担一人的。不同地区的伙食费标准不一样,原则上以住院地的标准来计算,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五)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核定以正式票据为准,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的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医院没有床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