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都同意离婚也无法当天申请当天领证,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为法定必经程序,领证时效受法律明确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为法定冷静期,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发放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协议离婚流程最短需三十日,最长可达六十日,全程需遵循法定时序,无“当天领证”的法律空间。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协议离婚需以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缺少书面协议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启动离婚登记程序,进一步印证即时领证不可行。
申请协议离婚需准备齐全法定材料,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完整手续,材料合规是顺利办理的前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民政部相关通知要求,申请离婚需准备三类核心材料:
一是身份与婚姻证明,包括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若结婚证丢失,需书面声明遗失,两本均丢失的还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是书面离婚协议,需双方亲自签署,一式三份,明确载明自愿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协商一致的内容,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是其他材料,包括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申请发证时,需再次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离婚协议。
手续办理上,需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受理后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场申请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方可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全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