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抹零属于明确的价格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其持零容忍态度,立案查处不以金额大小为转移。多收一分钱也是违法,商家不得以金额微小为由拒绝退款或逃避处罚。
(一)行政处罚方面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依据该规定第七条,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如果反向抹零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三)法律依据方面
反向抹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家以系统默认设置或现金找零不便为由,不能免除违法责任。
反向抹零是指经营者在贸易结算收款时,未作任何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不舍全入或向上取整等方式,将消费金额的零头违规进位多收价款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结算时对分位、角位进行四舍五入或直接向上取整,如消费6.78元结算为6.8元,消费9.83元结算为9.9元,消费156.9元结算为157元等。
反向抹零与传统抹零存在本质区别。传统抹零是商家主动舍弃账单小额零头,为消费者减免部分费用,属于便民让利的结算方式,符合交易习惯。反向抹零是完全相反的结算操作,商家在最终收银结算时,将账单的小额零头直接向上进位取整,让消费者支付比实际消费金额更高的费用,属于变相加价。
该行为实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标价多少就应当收取多少,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多收钱,知情权被架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反向抹零的单向性打破了交易公平,消费者从未享受过反向抹零的让利,却被动承受了加价。
认定反向抹零的核心要素包括:未经消费者知情同意,结算金额高于实际标价,采取只入不舍、强制进位等有利于经营者的取整方式。如果经营者在结算前主动明示并经消费者同意,或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正向抹零,则不构成违法。
综上,反向抹零绝非小事,而是明确的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结账时应仔细核对结算单据,发现多收及时主张权利。商家应规范收银系统,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精准结算,切勿因小失大。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因金额微小而减弱,勇敢维权才能获得应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