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劳动争议提交光盘文件,在中院存档。现今又以劳务纠纷起诉,重新刻录光盘。前次被告对光盘还认可其真实性,不知这次是否认可?求被告若不认可的举证责任?
人
发表于 2021-07-28 15:03
可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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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瓶梅光盘是不是淫秽物品
找山城区律师合作帮忙取光盘,有意联系。
我在百度上发现有家出版社出版了我自己课程讲座视频光盘,但是作者署名是这家出版社,记得当时这家出版社和我签过约,就是授权版权,但是作者署名不应该写出版社名吧,这是否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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