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砍掉小区内三分之二的綠化树木,改作停车位。停车位夲是稀缺资源,但只要交一年,即可优恵二个月停车费。是否侵占业主的权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已于去年(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曰到期,但至今未签新的合同。原因何在?旧合同规定停车费的分配如下:每月物业公司只需向业委会交纳一万元(税前)的费用,其余归物业公司。要知道我小区有400辆小车停放。而且在没有合同的状态下,业委会把扩大停车位的工程交给物业公司干。没有公示,没有停车位工程图的公示,没有招投标的公示,没有预算书的公示。听业委会主任说:整个工程用了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此款从维修基金中出。想问这一切做法是否合规合法?如果不合规不合法,业主是否有权把业委会告到法院去。拜托律师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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