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后半句中另一方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那我的案子为什么叫我去仲裁呢,这种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时间过去大半年了

浙江-绍兴 发表于:2023-08-1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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