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闲置,该公司董事长李总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在交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是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日内付保管费,如10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4)如果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付什么样的义务? (5)假设法律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丙公司能否行使留滞权力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