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协议约定:预应力管桩型号为PHC 300A-70,每米单价70元。协议签署后,我公司开始发货。贵局于2024年2月19号作出号决定,依法查封PHC300AB-70管桩,共计103根,查封缘由为:该批管桩桩标识实为PHC300A-70,标识印刷为PHC300AB-70,系以次充好。。究其原因,系我司管理不严所致,我司应负一定的责任。一、我司从本意在不存在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是光伏发电项目设计管材型号为 PHC300A-70,管桩型号 PHC300A-70能满足光伏发电的功能;二是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管柱价格每米70元,无论我司销售PHC300A-70,还是PHC300AB-70,均为每米70元结算,不存在PHC300AB-70高与PHC300A-70的价格结算行为,;三是我司开据销售出库单,标明管桩型号PHC300A-70,双方己签字,结算以销售出库单为准。二、标识 PHC300A-70误刷为PHC300AB-70,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规,请求贵局酌情考虑,不予处罚

湖北-宜昌 发表于:2024-03-1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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