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在赶一个方案,所以要求我们这组人员要加班半个月,但是公司却没有提加班费的事,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工资上也没有加班费用的体现,请问这样合法吗?
人
发表于 2013-01-19 08:31
向TA提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具体情况: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发表于 2013-01-22 10:31
向TA提问你好,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发表于 2013-01-24 09:03
向TA提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一小时。
加班的,一般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有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不低于200%,法定节假日不低于300%
发表于 2013-01-18 10:08
向TA提问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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