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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贪污罪的案例

大律师网 2018-11-30   人已阅读
导读:2018年最新贪污罪的案例【案情介绍】著名景区甘肃省嘉峪关所在的关城文物管理所5名女职工4年内贪污门票款1070余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宣判: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和6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最新贪污罪的案例

2018年最新贪污罪的案例

  【案情介绍】

  著名景区甘肃省嘉峪关所在的关城文物管理所5名女职工4年内贪污门票款1070余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宣判: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和6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1年4月到2005年10月期间,吕xx利用其担任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会计的职务之便,先后指使售票员和票管员采用少填出库单多发门票、事后做假账等手段,截留门票销售款1000多万元,所获赃款966.73万元被吕xx据为己有,其他各名被告分得数额不等的赃款。2001年8月至2005年2月期间,吕xx又伙同盛xx等人多次私分单位小金库公款36.87万元。

  吕xx等5人均是在2006年3月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犯罪批捕的。2006年10月,5名被告被提起公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xx、盛xx、赵xx等3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听取辩护人意见,终审改判xx有期徒刑11年、赵xx有期徒刑6年,驳回盛xx的上诉请求。

  认定贪污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贪污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如果贪污的公共财物数额虽然没有达到5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贪污屡教不改、贪污救灾、救济、扶贫款或者贪污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也应该以贪污罪论处。如果贪污的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并且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3.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要件。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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