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28
如果你正在找广州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的律师,或是遇到交易主体注销引发商事争议,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本篇是广州执业林智敏律师亲办的跨地域一审真实案例,可供参考。
本案案号(2026)粤0391民初4254号,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案件属于涉港商事争议,投资人出资25万元参与项目投资,前期按期收取季度分红,后续分红彻底停付,而收取投资款的目标公司在未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完成注销。本案同时交织合同违约、公司清算侵权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债务加入多重法律关系。经过一审代理,法院支持投资人本金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诉求,实现多层主体追责,对同类遭遇投资踩雷、公司借注销逃债的当事人具备实务参考意义。
案情:名为股权投资,实际固定收益,分红停付后公司直接注销
委托人系香港居民,与转让方、目标公司、资本管理基金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文本形式约定委托人出资25万元受让目标公司50%股权,全部投资款项定向投入旧城改造项目,协议约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商股权变更。 同日各方另行签署《投资人特别分红权补充协议书》,明确每年按照投资本金12%向投资人发放分红,分红按季度结算;交易设置三年封闭期,期满投资人如不续约,由基金公司按照原始本金全额回购股权。
委托人依约足额支付25万元投资款,但目标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委托人从未登记为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也不承担项目经营亏损,仅按照协议收取固定季度分红。2020年底之前分红正常兑付,自20210101起,分红完全停止。
2021年7月,目标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没有向持续收取分红的已知债权人(本案委托人)发送书面清算通知;提交的清算报告虚假记载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凭借该份不实报告完成注销。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有两名股东,存在大额未实缴出资。 另有第三方自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自愿加入案涉项目本息还款义务。 委托人委托林智敏律师提起一审诉讼,将基金公司、目标公司两名清算组成员、认缴股东、债务加入人全部列为被告,诉请各主体共同偿还本金25万元、利息,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起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案件,最大困境不在于单一法条适用,而是多重责任叠加、多数被告失联缺席,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直接起诉已注销企业,必须完成穿透追责。
核心难点
1、法律关系定性障碍:全套协议包装成股权转让、股权投资文件,对方潜在抗辩为“投资自担风险”,如果被法院认定为真正股权投资,投资人需要自行承担亏损,本金利息将无法追回;需要穿透合同外观,固定“不参与经营、无股权变更、固定收益、到期回购”全套事实。
2、公司注销后的清算责任举证难:目标公司已经注销,清算组仅做公示公告,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需要调取完整工商注销内档,证明清算程序存在重大过错,以此追究清算组成员个人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事实取证障碍:基金公司股东出资历史经过股权更迭,部分出资已经实缴、部分认缴未到位;被告全部缺席,我方无法拿到股东出资原始凭证,需要援引同项目在先生效裁判文书,固定股东未足额实缴的法律事实。
4、债务加入效力认定:需要区分债务加入与一般保证,结合承诺函原文表述论证连带还款责任。
5、涉港案件程序问题:原告、其中一名被告为香港居民,需要厘清合同、清算侵权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论证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审理。
6、缺席审理举证压力大:被告全部放弃答辩质证,不等于直接胜诉,全部案件事实、每一层责任要件,都必须由我方证据闭环予以证明,不能依靠对方自认。
代理整体办案策略
1、证据归集:整合全部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历年分红回款记录,用客观交易事实推翻“股权投资”的表面定性,还原双方保本付息的实质合同关系。
2、调取工商全套档案:提取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债权人公告记录,证明清算组未向已知债权人书面通知、清算报告虚假陈述债务结清,锁定清算组成员侵权过错。
3、援引类案生效判决:借助同一投资项目其他投资人的生效裁判,固定股东实缴、未实缴出资金额,主张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固定债务加入证据:依据承诺函书面原文,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要求出具承诺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处理涉外法律适用:区分合同纠纷与清算侵权责任纠纷,分别论证法律适用,排除程序风险。
6、多主体并行追责,不把全部希望寄托单一主体,即使基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然可以向清算组成员、债务加入人、未实缴股东追索,提升后续执行可行性。
质证/各方观点
原告(我方)观点
1、案涉交易名义是股权转让,但是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委托人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只享有固定年化收益、到期约定回购本金,不属于风险自负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与目标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2、目标公司清算组成员明知委托人债权存在,清算阶段仅做网络公告,未履行已知债权人书面通知义务,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委托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公司股东没有足额完成出资,在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在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第三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自愿承担项目本金利息还款义务,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应当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
5、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支出,请求各被告予以承担。
被告观点
全部被告一审缺席审理,未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全部抗辩权利。结合同项目其他案件,被告潜在抗辩方向:案涉交易属于股权投资,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完成网络公告即已经履行清算通知义务;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1、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合同纠纷按协议约定适用内地法律;清算责任属于侵权纠纷,按照侵权行为地同样适用内地法律。结合回购、固定分红约定,认定基金公司与目标公司共同负有返还本金、支付利息义务,自20210101起停止兑付构成违约,年利率12%利息予以支持。
2、清算组成员无法举证已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履职存在重大过失,对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参考在先生效判决确认股东实缴、未实缴金额;当基金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两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第三方出具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连带还本付息责任。
5、案涉合同未对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判令由被告方负担。
判决结果
1、我方当事人:一审判决资本管理基金公司(合同违约责任)、目标公司两名清算组成员(清算侵权赔偿责任)、债务加入自然人(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本金25万元;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2%,自2021010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基金公司两名股东,分别在未实缴出资4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基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公告费由指定被告直接支付原告。义务人逾期履行,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没有其他同案原告。
案件总结(实务复盘)
办理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尤其是这类“披着股权投资外衣的固定收益投资”案件,有几点实务体会。 很多当事人签合同的时候,只看协议抬头是股权转让、投资协议,忽略保本、回购、固定收益这些核心条款,等到回款断裂,才发现交易的公司已经注销。不少普通人会陷入误区:公司注销,钱就彻底要不回来了,但本案可以看到,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追责可以落到清算组成员、股东、债务加入的第三方个人身上。
本案全部被告缺席开庭,很多当事人会以为被告不来就稳赢,实际恰恰相反。缺席审理下,法院会对我方每一项请求的构成要件做严格审查,每一层责任都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工商注销档案、转账流水、分红记录、承诺原件、类案判例,缺一不可。
办案策略上,不应当只盯着签约的那家公司,要做多被告并行追责。如果只起诉基金公司,一旦公司是空壳,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后续也很难执行回款;把清算组成员、未实缴股东、债务加入人一并拉入诉讼,能够拓宽后续财产执行的来源。
同时也要客观看待诉讼预期,不是所有维权产生的费用都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像律师费,如果合同文本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即便属于合理维权成本,依然存在被驳回风险,委托前要做好预期管理。如果案件存在涉港涉外因素,还要提前处理法律适用的程序问题,避免程序层面产生障碍。
同类案件素人高频问答
问题1:我签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办工商变更,我不参与经营只拿固定分红,对方不还钱,委托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是按投资还是借贷去主张?
答:案件定性不看协议名称,重点看实际权利义务。只要不用承担经营风险、约定固定收益、到期回购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纠纷主张还本付息,不一定按照民间借贷起诉。每一个案件证据细节不一样,不要自己直接定案由,交由律师结合全部合同、转账、沟通记录综合判断,防止立案、庭审出现偏差。
问题2:欠钱的公司已经注销,还能打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去告原来的股东、清算组成员吗?
答:可以起诉,但不等于股东、清算人无条件全部兜底赔偿。核心核查两点:第一,清算时有没有书面通知你申报债权,是否只用公告代替书面通知;第二,清算报告有没有隐瞒债务、做虚假记载。满足过错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追究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调取全套工商注销档案是该类案件的关键证据。
问题3:公司账户没钱,股东是认缴出资还没有实缴,打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还钱?
答:公司具备清偿能力的时候,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认缴股东。当公司已经确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主张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既可以在一审诉讼阶段提出,也可以等到执行程序中再推进。另外,如果第三方出具书面承诺函,要务必保管原件,口头承诺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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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执业。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深耕股权投资争议、投资款追索、公司注销债权人维权、股东出资追责、涉港民商事诉讼业务。 擅长处理交易文本与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主体注销后的穿透追责案件;熟悉跨地域商事争议办理,精通工商档案调取、多层责任主体拆解论证,善于援引生效类案判决强化代理意见,避免胜诉判决因被告是空壳而无法执行,为当事人设计兼顾诉讼与后续执行的完整维权方案,已办理多起同类投资回款、公司注销逃债的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