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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货币民事裁判规则

大律师网     2023-12-12

导读:   笔者在关注币圈刑事犯罪辩护、合规和控告之余,为更有效开展维权工作,通过检索多份生效判决,对数字货币相关的典型民事判例进行了总结,梳理了核心裁判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文件   数字货币是较为特殊的领域,除了传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部分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还可能引用如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文件。

  笔者在关注币圈刑事犯罪辩护、合规和控告之余,为更有效开展维权工作,通过检索多份生效判决,对数字货币相关的典型民事判例进行了总结,梳理了核心裁判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文件

  数字货币是较为特殊的领域,除了传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部分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还可能引用如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文件。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2、《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

  4、《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

  5、《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8月)

  6、《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20年4月)

  二、法院的观点

  因数字货币较之股票、基金、信托等传统投资领域较为超前,故案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北上广深、江浙六地案件,另外因为考虑到一审判决有的被二审改判及一审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上诉进而无法排除一审判决观点的可靠性,故本文皆选取二审法院的观点,以供参考。

  1、案例一

  审理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浙10民终1587号

  核心观点: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其交易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请求应驳回。

  2、案例二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京01民终9579号

  核心观点:一方面,比特币不属于《物权法》中的法定物的种类;另一方面,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要求返还原物(比特币),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比特币价值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损失也是不确定的,不符合民法中损失的客观可预测性,故对于返还比特币和赔偿损失的请求都不予支持。

  3、案例三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3民终13612号

  核心观点:受托人将投资款交付数字货币平台或第三人,平台或第三人被列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导致投资款损失,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赔偿的,不予支持。

  4、案例四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6民终10461号

  核心观点:受托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收取委托人的人民币后购买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账号地址存放的,无法映证履行和合同义务,应退还相应的委托款。

  5、案例五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京02民终7176号

  核心观点:平台公司因系统出现问题多向当事人给付了比特币,当事人属于没有合法正当理由获得相关比特币,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当事人以数字货币平台公司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经营及当事人和平台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案例六

  审理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4民终1319号

  核心观点: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人民币委托另一方购买矿机芯片,因购买未成功,另一方主张行业惯例以退还比特币形式退还钱,但因比特币价格急剧下跌,所以退还比特币的价值无法达到委托款的数额,法院认定另一方没有尽到事前告知(行业惯例)的义务,委托方也没有提前对该情形知晓的可能,故属于受托人没有履行委托事项,即交付矿机芯片,所以应全额退款,不得以比特币形式退还。

  7、案例七

  审理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苏12民终3024号

  核心观点:委托方将人民币交付受托方,委托投资数字货币,受托方需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将人民币投入并购买了指定数字货币,否则视为没有履行委托事项,应退还相应人民币。

  8、案例八

  审理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苏02民终3731号

  核心观点:委托方将人民币交付受托方,委托投资数字货币,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当通过网站、IP地址、服务器是否在国外、地址是否经常变更及能否提供平台官方注册和备案信息等因素综合判定该平台是否违反《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即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来认定委托方的相关返还投资款的诉求能否被支持。如涉及犯罪,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返还相关投资款及收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9、案例九

  审理法院: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1民终263号

  核心观点:买卖虚拟数字货币属于无效合同,应当返还。

  10、案例十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3民终1019号

  核心观点:买卖虚拟数字货币属于无效合同,若当事人就该合同的履行另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11、案例十一

  审理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苏01民终8437号

  核心观点:数字货币涉及的委托合同不违反合同法52条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三、观点总结

  1、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从国家发布的各类文件可以看出,明确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其他空气币亦为虚拟货币,在有关法规明令禁止流通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显属无效。根据案例显示,案件主要法律关系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判定返还出资款。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购买数字货币之前,未就数字货币买卖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属于缔约过失,因此在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利息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2、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相反,如若案涉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因为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则会被认定为有效。有效的话,委托人主张返还的,根据相关案例显示,需要委托人初步证明受托人没有履行受托义务,而受托人若无证据表明自身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受托事项,则应承担返还的义务。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着重关注的是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非背后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性问题。同样,数字货币平台因系统问题多给付了当事人数字货币的该类情形,数字货币平台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当事人通过数字货币交易违法的法律观点进行抗辩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3、物权法律关系

  再者,对数字货币进行诉讼的案件除了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涉及物权法律关系,相关案件显示,原告基于所有权和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及案由进行主张,就此情况北京当地就存在不同的审判视角。北京一中院认为我国物权应受物权法定原则规制,而数字货币并非法定物权,故无法主张返还,相关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本人经过研读判决书,认为上述案例中,北京二中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要求当事人返还平台多给付的数字货币的判决可以推断出其是认可数字货币是可以返还的,因此就数字货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返还原物的问题在最高院没有作出统一解释时,可能存在不同法院不同理解的情况。

  4、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或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首先,从权利义务内容角度,平台公司是作为第三方机构,为数字货币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办理提现、结算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平台公司并不参与具体的数字货币交易,因数字货币价值波动产生的交易差,不属于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范畴,不宜成为判断平台公司责任范围的依据。其次,从数字货币交易性质角度,其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于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依赖于交易人个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在此情况下,平台公司未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对于数字货币最终交易结果的影响,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再次,从损失发生应当具有客观性角度,即当事人需要将数字货币交付平台并进行与实体货币(人民币)兑换,否则不具有客观性。人民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玉涛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业务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建设地产、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和刑民交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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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扬 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警察学院法学本科毕业,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纪检、法制系统和分局工作,曾参与多起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和敏感、复杂的专案工作,例如“怀柔区331王某故意杀人案”、“北京市某区原区委书记受贿案”等,作为“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平台”开发组成员,全程参与平台建设、测试和运维工作,期间撰写《基于APRIORI关联规则算法对未破刑事案件分析》《艰难的历程、辉煌的成绩——北京市侦破命案工作综述》《关于解救某区被拐儿童案件的启示与反思》等多篇文章发表在《北京刑侦》等刊物。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参与北京市某区某委副主任姜某涉嫌聚众淫乱案件、吉林省涉黑案件、北京某知名传媒国企反舞弊案件和北京某知名投资机构刑事控告案件等,特别是代理了“某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诈骗案”、“某投资人数字货币理财维权案”等多起币圈刑事案件辩护和维权工作。2019年,受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协调中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属单位)委托,就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进行法律研究,为相关部门制定规章、配套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目前主要研究泛互联网刑事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刑事控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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