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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好”法.docx

大律师网     2026-08-13

导读:法律小文——就2分钟,了解一个法律规则如此“好”法—怎样理解应当“尊重”八岁孩子的真实意愿众所周知,在

法律小文——就2分钟,了解一个法律规则

如此“好”法—怎样理解应当“尊重”八岁孩子的真实意愿

众所周知,在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用了“应当”二字,法官就应当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询问子女对跟谁生活的意见。那是否意味着子女想跟谁生活就能跟谁生活了?那么,下面这个案例将会给你带来一点小小的意外但最后又不出所料的“果然如此”的感受。

这是一个2026年7月才入库的法院案例库案例。主要案情是前夫未与母亲协商变更抚养权就擅自接走已满10周岁的儿子,并一起生活半年有余。之后,前夫就诉请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在探寻儿子真实意愿时,了解到儿子希望随前夫生活是因为前夫对儿子很“好”,如前夫赔儿子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前夫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却对儿子很严格,限制儿子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对妹妹更好,儿子觉得存在感不强。一审法院完全“尊重”了儿子的意愿,判令前夫直接抚养儿子。

母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尊重”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为原则,结合其形成意愿的背景和原因进行综合判断。很显然,10岁孩子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但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可能做出一些不成熟或非理性的选择。而前夫的行为就是对孩子贿赂式地溺爱,其实并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严母的行为其实更符合孩子的利益。只是孩子现下并不太理解或接受。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前夫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可知,“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并不是无条件的采纳其意愿,如果不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是可以在“尊重”地了解询问子女具体的情况下,不采纳其意愿的。

但话又说回来,如今长大的我们,如何看待小时候的那些不太成熟、不太理性、不是利益最大化的意愿了?!………

有没有去一一实现了?!………还是嗤之以鼻………

文末照旧,王婆卖瓜:抚养权变更,请找徐全慧律师!电/微:1398206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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