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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陈××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一审开庭3年4个月后,检察院撤诉,一审裁定“准许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律师网     2024-03-07

导读:陈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一审开庭3年4个月后,检察院撤诉,一审裁定“准许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一审开庭3年4个月后,检察院撤诉,一审裁定“准许撤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男,1962年生,香港商人,2004年11月来西安成立陕西航星北斗公司,研制开发“北斗一代车载用户机”,2005年4月17日与福建冠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冠盛公司付款55万元,陈××转合作单位45万元,余款留作样机送检费用。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冠盛公司2006年8月向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公安分局2010年扣押陈××30万元,2013年7月24日对陈××刑事拘留,7月25日陈妻交款2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次日对××取保候审。公安分局2014年6月16日向福建冠盛公司发还55万元,45天后(2014年8月1日)制作(2014)015号《起诉意见书》,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2015年4月21日以“合同诈骗”提起公诉,区法院2015年5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8月20日第2次开庭审理。区检察院2018年9月25日撤诉,区法院2019年6月10日裁定准许撤诉。区检察院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已提起申诉。

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一、进行无罪辩护。××委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张国安、魏方方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当庭提交辩护证据六组15份56页,证明《起诉书》隐瞒事实、隐瞒证据、隐瞒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明本案是经济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用事实和证据证明陈××无罪。第2次开庭,公诉人提交补充侦查的证据6份87页。辩护人指出,补充侦查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有罪,可以证明陈××无罪。

二、催促法院判决。区法院第一次庭审是2015年5月18日,辩护人多次催促,要求及时判决。 2018年8月20日(主审法官已调到民庭工作)第二次庭审,仍然没有判决。直到2018年9月26日,辩护人收到区法院《刑事裁定书》,才知道检察院9月25日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诉讼程序,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其间,辩护人收集到更多的无罪证据,继续多次催促法官,要求开庭审理。2019年6月10日辩护人收到区法院《刑事裁定书》,再次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三、对雁塔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区法院2019年6月10日裁定准许撤诉,区检察院应当在7月10日前给陈××和辩护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辩护人多次催促,寄信50封,区检察院才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超过法律规定100天。××不服《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不起诉决定书》隐瞒事实,编造谎言,违反程序,错用法条;××提出申诉,至今未见区检察院的答复。

该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公权力替一方当事人讨债的案件。某区公安机关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甚至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就把“暂扣”××的所谓的赃款发还报案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表明××无罪,但是《不起诉决定书》留有后遗症。××被公安机关“暂扣”的55万元,已经被福建冠盛公司领走。××已经提出申诉,继续委托张国安、魏方方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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