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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纠纷典型案例

劳动诉讼案例 2018-06-14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工伤可能是因为建设单位的环境问题引发,可能是因为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也有可能是承包方的用人问题引发的,但是有些工伤的造成原因不是那么明确,或者涉及多方,甚至会引起纠纷,身边劳动工伤纠纷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以下是大律师网小编为网友们带来的劳动工伤纠纷典型案例。

劳动工伤纠纷典型案例

  工人受伤致残,面对巨额赔偿款两个工程承包商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受伤工人将二工程承包商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毕伟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1043元,由被告李x才赔偿60%计48626元,被告骆x水赔偿20%计16208元,其余款项原告毕伟自负。李x才、骆x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骆x水承包广东东莞某厂宿舍的装修工程,将装修竹架的搭建工程转包给李x才,李x才雇请毕伟等5人进行施工。2007年7月8日上午李x才带领毕伟等5人上架工作。因毕伟未按安全常规穿鞋和配戴安全帽致使毕伟不慎从8米高的竹架上跌落地面,头部受伤昏迷,住院治疗37天,经司法鉴定毕伟构成。毕伟受伤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定为81043元。因二承包商李x才、骆x水对毕伟的经济损失相互推诿拒绝赔偿,毕伟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竹架搭建工程系李x才所承揽,原告毕伟在李x才组织施工的工地劳动,使用李x才提供的劳动工具,接受李x才监管,双方成立雇佣律关系。被告李x才无资质承揽搭建工程,无安全施工条件,未对雇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依法应对原告毕伟受伤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告骆x水应当知道李x才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发包给李x才酿成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毕伟在作业时未按常规穿鞋和配戴安全帽,作出时疏忽大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工伤不能以赔偿作为最好的解决方式,工伤是哪一方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因此应该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工伤纠纷典型案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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