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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无抵押担保 2024-02-24    人已阅读
导读: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是一项重要议题。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主要取决于抵押物的性质、毁损灭失原因以及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

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1. 未办理转移占有:若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在正常情况下(非因抵押权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抵押人承担。例如,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抵押人的过失导致抵押物受损或灭失,损失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2. 办理转移占有: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将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则自转移占有之日起,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抵押权人承担。

3. 抵押权实现前: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如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规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同时,《民法典》第605条也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人在抵押担保期间能否处置抵押物?

在抵押权设立后,债权人并不直接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和处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原则上无权直接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才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处置抵押物:

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清偿债务;

2. 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债务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金等)抵押权人可提前行使抵押权;

3. 发生严重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情形,且该情形未得到补救。

在处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并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债权人并非在抵押担保期间任意时刻都能处置抵押物,而应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债权人能否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过后主张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存续期间应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一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当然导致抵押权消灭,但债权人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强制执行主债权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

尽管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可以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主张实现抵押权(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更长期限的除外)。这是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其设立和存续并不直接依赖于诉讼时效制度,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但是,当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时,如果债务人以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将不会支持抵押权人就主债权部分进行强制执行的请求,仅能对抵押物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该价款不得超出主债权原本的数额。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过后一定期限内主张抵押权,但其主张仅限于抵押权本身,而不能就主债权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抵押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通常遵循“谁占有谁负责”的原则,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及合同约定来判定。建议在设立抵押权时,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抵押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式,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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