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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溃坝事故赔偿开审 家属索赔近300万元

大律师网 2011-07-30    人已阅读
导读:7月11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信宜“921”溃坝引发的系列民事赔偿案首次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次开审

  7月11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信宜“9·21”溃坝引发的系列民事赔偿案首次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次开审涉5宗生命权纠纷。信宜市钱排镇达垌村5名死者的家属作为原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300万元的索赔。


  据了解,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这5件案件进行合并审理。5件案件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7个被告的9个委托代理人以及鉴定人参加了当日庭审。


  今天的庭审吸引了信宜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灾群众代表以及不少的媒体记者到现场旁听。虽然信宜法院使用了一个能够容纳60多个旁听席的大法庭,因为前来旁听的人过多,法庭走廊和过道上还加了不少座位。而原、被告方参加庭审的人也相当多,因此当原告律师告律师团坐下后,审判区域就显得十分拥挤。


  记者了解到,达垌村5名遇难者成秀球、邓显英、何其娇、张萍萍、刘泽谟的家属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要求7被告连带赔偿遇难者58万元至92万元不等的索赔金额。


  7被告包括: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矿业)和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紫金);负责高旗岭尾矿库设计的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瑞林);负责工程监理的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以下简称长春设计);工程的验收单位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信);高旗岭尾矿库中排水井及排洪隧洞的施工方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建设)。


  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溃坝与受害人受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广东‘9·21’调查组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紫金矿业信宜紫金的财产等各方面是否混同,责任如何分配,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各被告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能否以相同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提出是否有依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质证。


  信宜紫金和宝源矿业提出:广东“9·21”调查组调查结果不是鉴定结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要求,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尾矿库”溃坝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且尾矿库坝的用途仅于拦截矿渣,不属于防洪设施,完全符合验收达标要求。同时认为原告亲属的遇难,尚不能证明完全与尾矿库溃坝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对遇难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表示了异议。


  “紫金矿业既不是溃坝的责任人与所有人,本不应对事件承担责任。只是因为紫金矿业是信宜紫金的股东,才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对紫金矿业的诉求不予支持。”紫金矿业当庭指出,紫金矿业与信宜紫金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没有混同的情况,不适用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由于答辩人是在开庭前才收到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证据,这涉及到很多财务账册的调查情况,所以请求法院允许答辩人二次举证,以真正查明事实。


  中国瑞林则表示,中国瑞林的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作为设计单位,中国瑞林没有过错,公司不应该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巨大损失在法律上属于多因多果,其中不可抗拒的天灾也是本案的重要原因;原告提交的银岩锡矿的调查报告和“9·21”专家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和认定案件事实。


  经过长达8个多小时的审理,今天的庭审只是完成了法庭调查和部分举证程序,明天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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