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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扒窃入刑案”宣判

大律师网 2011-08-02    人已阅读
导读:29岁的波某每月都有固定收入,也有着让人羡慕的幸福的三口之家。然而就在上个月,他因一次临时起意偷窃了一部

   29岁的波某每月都有固定收入,也有着让人羡慕的幸福的三口之家。然而就在上个月,他因一次临时起意偷窃了一部价值780元的手机,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7月13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判处波某拘役4个月。这是该法院依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定罪量刑的首例“扒窃入刑案”,波某也成为石河子市“扒窃入刑”第一人。


  因为此案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机关没有派人员出庭。


  庭审中,波某显得有些紧张,不停地抹着眼泪。他的母亲、哥哥、妻子、孩子等家人坐在他身后的旁听席上。


  案发前,波某在某企业上班,每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今年6月10日,上中班的波某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附近找朋友玩,中午2点,他在石河子市33小区康乐市场一餐厅外,看到一个女孩的手机露出了裤兜,随手偷走,就在他得手后走出不到10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的便衣警察和附近居民抓获,波某将手机还给了女孩。


  根据手机购买的发票可知,该手机于5月16日花780元购买,使用未满一个月。


  法庭上,波某没有要求看一下赃物照片,他对自己的扒窃行为表示认罪,哭着说他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以后再也不干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扒窃手段进行盗窃,犯罪经过事实清楚,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波某是初犯,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理。当庭宣判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法官宣读了逮捕决定书,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干警对波某执行逮捕,押送看守所。


  据石河子市法院的法官介绍,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如扒窃数额不足1000元,对犯罪嫌疑人波某的行为只能治安处罚,作行政拘留处理。但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按刑事案件处理,加大了对扒窃行为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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