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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住证随迁子女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待遇

大律师网 2011-11-18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A> 今天上午,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

  中国律师A> 今天上午,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该省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正式启动。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江西省登记的流动人口近200万,随着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的开始,他们将告别暂住证时代。


  据了解,《办法》所定义的流动人口是指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办法》提出,出租房主、提供住所的用人单位及其他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为登记责任人。居住登记责任人或单位应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报。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人除享受流动人口已有的权益和服务外,还享有其他六个方面的权益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居住证持证人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等。


  据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刘小龙介绍,居住证的办理对象为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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