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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显失公平保险条款将禁售新产品

大律师网 2012-01-21    人已阅读
导读:保监会今天公布修订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若损害社会公共利

  保监会今天公布修订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显失公平形成价格垄断、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不仅要停售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新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要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新办法还增加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前保险条款费率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等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只是停售并对公司或高管、责任人进行处罚,新办法增加了禁售新产品的规定。


  其次,新办法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精算报告中要提交包括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时,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险种,要求公司提交产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强化了保监局的监管职责,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等。


  对于公众十分困惑的险种停售行为,新办法予以规范。之前不少公司以险种停售为名进行“促销”,消费者不知该怎么办。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保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若以此销售误导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新办法在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上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将年金保险从人寿保险中独立出来,明确养老年金的条件和要求;要求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强化了风险保障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新办法还提高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增加了“具有中国律师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将“3年国内保险或法律从业经验”修改为“具有5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并增加“过去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规定。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还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不迟于销售后7日”放宽到“不迟于使用后10日”。同时,办法简化了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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