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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拟入法,非公企业职工能否“常回家看看”?

大律师网 2012-07-09    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

  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

  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

  对此,有市民呼吁应对探亲假规定予以重修,强制实行;但也有专家指出,实施探亲假并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且可能会带来一些隐性问题,如何继续执行应进行探讨。

  记者调查

  记者近日随机询问25家单位,包括在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非公企业,发现7家非公企业无一休探亲假,其余18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大都保留着“探亲假”制度,但其中,仅5家单位职工能够保证每年固定休探亲假(可照常领取基本工资),另外13家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探亲假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情况1:在京落户后 单位不给假

  保留“探亲假”制度的单位中,多是依据80年代国务院的规定,也有些单位在规定原有的基础上做了新的解释。

  于小姐是江苏人,在某医科院校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她解决了北京户口。现在,她的父母都还住在江苏老家,符合探亲假的规定,但她去人事部门询问休假一事时,得到的回答是“北京户口的都没有探亲假了,只有外地户口的才有。”

  于小姐单位人事部门员工解释称,近年来,很多员工由于解决了北京户口,相当于把家安在了北京,父母也接了过来。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没有必要再休探亲假了。

  杜小姐所在的一家文化类事业单位则规定,探亲假主要针对外地未婚职工回家探望父母,已婚职工不再有探亲假。“毕竟现在两地分居的夫妻是很少的。”

  情况2:根本不清楚是否有探亲假

  “之前都没有关注过这个假,也没听说别人休过。”一能源行业国企职工许小姐工作5年多了,近日看到了网上对于“探亲假”的议论,问了部门老员工,才刚刚得知单位还有“探亲假”。

  医药类国企职工刘先生是河北人,他说,一次回家时听父母聊天,聊到以前两地分居,只能靠单位探亲假“团圆”的事。“根本没往自己身上想,还以为这东西早进入历史舞台了。”

  在一家公关公司工作的孔小姐刚毕业不久,对探亲假的规定表示一点不了解,“单位还能报销路费?那我坐飞机回家,飞机票也能报吗?”

  情况3:担心“隐性损失”放弃休假

  科技类国企职工董先生介绍,自己的单位对于探亲假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而且只要是硬座火车票都可以报销。不过,由于单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别人就得顶上,不好意思兴师动众跟领导请这种假。”

  董先生还指出,现在单位即使是“死工资”,也会多少实行绩效和奖金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休探亲假不影响工资,但绩效、奖金也会受到影响。

  杜小姐也表示,探亲假的时间比较长,在目前的职场请假可能会造成一些隐性损失,比如自己在单位的评价可能会受影响、自己负责的工作可能会耽误、被别人顶了岗等。“单位有年假,一般家里出了事,请两天事假领导也都会‘放人’。”

  官方回应:“探亲假是福利休不休靠协商”

  据了解,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新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探亲假”视作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休还是不休,主要还是依靠职工同单位协商的结果。

  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单位因工作不能让职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数给职工3倍工资报酬。但是如果不让职工休探亲假,是没有制约措施的。

  专家观点:若执行应覆盖非公企业

  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称,“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中包含多层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经常问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问候’,二者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肖金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

  肖金明表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它的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对于休探亲假,肖金明表示,赞成实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协调的职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对于探亲假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能够形成社会共识。此外,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也应当出台类似规定,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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