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哪些?2020年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04-16    人已阅读
导读:农村的“五保户”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而由“五保户”演变而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知道大家又了解多少,“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是特困人员认定的原则之一,也是国家实行社会救助的初衷,而这个制度就是为这些困难的群体有立足之地,能维系基础生活,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来说说“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规定,那么,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哪些?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步骤有哪些?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一起看看吧。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哪些?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哪些?2020年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有简单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第二章认定条件,有详尽阐述。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步骤有哪些?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哪些?2020年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1. 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 受理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赡养抚养扶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审批程序。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4. 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哪些?2020年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