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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利贷?2020年放高利贷违法吗?

大律师网 2020-05-11    人已阅读
导读:在影视题材中经常出现因为赌博借“高利贷”被暴力讨债的情节,这种情节过往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随着法制的健全,暴力及软暴力讨债法律上是违法的,可以报警甚至是起诉处理,之所以高利贷难以偿还,是因为其索取特别高额利息,欠款能滚到本金的数倍、数十倍不止,危害极大,而过往高利贷是不违法的,当下,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高利放贷将入罪,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带来“高利贷”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高利贷?放高利贷违法吗?放高利贷怎么处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高利贷?

什么是高利贷?2020年放高利贷违法吗?

  “高利贷”,顾名思义,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在民间也称其为“地下钱庄”或“驴打滚”。如见虽然有银行可以提供贷款服务,但由于审批程序、借贷金额等均有严格限制,人们急需大量钱财时无法及时借到,而高利贷虽利率高、剥削重,但基本无限制且出钱快,所以高利贷在生活中仍然存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为高利贷。

放高利贷违法吗?

什么是高利贷?2020年放高利贷违法吗?

  国家对非法高利放贷的司法政策,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即:不予保护-不宜定罪-严厉打击三个阶段。

  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揭开了高利放贷正式入罪的序幕。

  《意见》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对于上述最新司法文件规定,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等情节严重情形。

  三)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构成犯罪。

  四)法不溯及既往,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不违法“国家规定”的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以超过36%的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高利贷”将被视为犯罪。

放高利贷怎么处罚?

什么是高利贷?2020年放高利贷违法吗?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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