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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案被告被罚10万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有什么后果?

大律师网 2020-06-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杨紫案被告被罚10万】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杨紫名誉侵权案中被告提供虚假证据开除了罚单。这明星维权很常见,但是这当事人做假证据的还是头一回。那么,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有什么后果?提供假证据与伪造证据有何区别?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杨紫案被告被罚10万】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开出2020年该院的首例“罚单”。

  该案缘起今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杨紫方表示,张某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而张某却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表示,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法官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妨碍审理工作,对张某罚款10万元。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有什么后果?

杨紫案被告被罚10万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有什么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伪证行为的责任及处罚,只能参照这一条进行处罚。不像刑事诉讼中专门规定的伪证罪。

提供假证据与伪造证据有何区别?

杨紫案被告被罚10万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有什么后果?

  伪造主要指的是在真证据上作假;提供假证据指的是证据本身就是假的、凭空捏造。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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