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以和解,属于自诉案子。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案例一:董某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情:董某某与孙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同居。董某某家人曾多次催促二人结婚,因孙某某暂时不想结婚,二人多次发生口角,董某某多次对孙某某使用暴力,致使孙某某身上多处受伤,最终孙某某不堪压力服用农药百草枯,经抢救无效身亡。
起诉罪名: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自诉人常某诉李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情:自诉人常某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及财产之事产生矛盾,王某在被告人李某(王某的朋友)家居住期间,自诉人叫妻子王某回家时,被告人李某上前阻挡,并用双手抓抠自诉人面部,致其面部受伤并留有伤痕,后王某于2017 年7 月17 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常某遂向法院提起自诉,起诉被告人李某胁迫其妻子王某与其离婚,干涉其婚姻自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在自诉人叫其妻子王某回家时,虽然对自诉人实施了抓抠面部等暴力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其暴力行为具有胁迫自诉人与妻子离婚的主观目的,其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且自诉人不能补充证据。依法裁判案件不予受理。
案例三:付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情:被告人付某要求与前妻肖某复婚,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付某对肖某进行殴打。肖某遂购买农药喝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起诉罪名: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服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付怀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