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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阿勒泰地区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大律师网 2020-09-30    人已阅读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地区竞技体育水平,推动地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19年12月4日印发施行《阿勒泰地区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行署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2月4日

  阿勒泰地区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地区竞技体育水平,推动地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阿勒泰地区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受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阿勒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或由国家、自治区、地区等有关单位指派,参加奥运会、冬奥会、世界各单项锦标(杯)赛、残奥会、世界体育大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奥会;国际、亚洲体育协会举办的赛事、分站赛事、A级赛事;亚运会、亚冬会、亚洲各单项锦标(杯)赛、亚洲青年运动会、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冬运会、城市运动会、青运会、残运会、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自治区全运会、民运会、年度赛等国内外及自治区大型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的本地区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除比赛成绩外,还要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奖励事宜。

  第二章 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

  第四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阿勒泰地区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2万元参赛奖励。

  第五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亚运会、亚冬会的阿勒泰地区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1万元参赛奖励。

  第六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世界青奥会、世界体育大会、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的阿勒泰地区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0.5万元参赛奖励。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阿勒泰地区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0.3万元的参赛奖励。

  第三章 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个人奖励

  第七条 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在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二)在世界各单项锦标(杯)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在国际各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大型赛事、分站赛事、A级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

  (四)在亚运会、亚冬会、亚洲各单项锦标(杯)赛、亚洲杯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五)在亚洲各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大型赛事、分站赛事、A级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六)在世界体育大会、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1万元、0.6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四章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个人项目的奖励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各单项竞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民运会、全国农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五章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个人项目的奖励

  第九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0.8万元、0.5万元;

  (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或取得名次又加计金牌的,分别按相应奖励标准加计奖金。

  第十条 运动员在自治区年度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自治区全运会奖金标准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参加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体育大会运动员的奖励:

  (一)在自治区民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在自治区体育大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三)在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体育大会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按相应奖励标准加计奖金。

  第六章 集体项目的奖励

  第十二条 参赛国际、国内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成绩奖:

  (一)集体项目成绩奖(足球、篮球、排球)。阿勒泰地区培养、输送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名次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奖励标准100%计奖。非主力队员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

  (二)其他集体项目成绩奖。阿勒泰地区培养、输送的其他集体项目(团体赛)队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含4人)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奖励标准100%计奖,4人以上项目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成绩奖:

  (一)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年度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取得获奖名次的,集体项目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主力队员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奖励标准的100%计奖,非主力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

  (二)按当次竞赛规程及比赛成绩确定加计金牌的,该团队每计一枚金牌奖励1.5万元,加计半枚金牌的减半奖励,不再分比赛上场人数。

  第七章 教练员的奖励

  第十四条 阿勒泰地区教练员所培养、输送的运动员(队)在国际、国内大型运动会、自治区全运会中获得名次的,该教练员的奖励标准为: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75%;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的奖金总额的5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的奖金总额的20%;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的奖金总额的10%。

  集体项目(团体项目)的教练员成绩奖为该教练员所培养、输送的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在各类大赛中所获奖金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体育大会等大型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该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计发。

  第十六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加计金牌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以所培养的运动员(队)奖金总额为基数计发。

  第十七条 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该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队)所获奖金总额的50%计发。

  第十八条 在国内、自治区大型运动会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队),按运动员(队)所获奖金总额的20%,用于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助理教练员、陪练运动员、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阿勒泰地区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本办法未列明的且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大型赛事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比赛所获得名次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章 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

  第二十条 对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民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阿勒泰地区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向各县(市)原基层输送单位计发追踪奖。

  第九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队)在国内、自治区各类运动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在全国运动会、全国民运会上获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奖给予0.5万元奖励。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民运会上获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奖给予0.2万元奖励。

  第十章 奖励金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所规定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取得名次,所获得的奖金均由地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审核并拨付。

  第二十三条 参照本办法所规定各类大型运动会的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违反体育道德风尚评选条件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功德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反响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应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加计金牌是指按该运动员参赛的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办法加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获奖运动员(队)培养、输送时间的认定,以在阿勒泰地区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阿勒泰地区级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国际级、全国级、自治区级、地区级的竞技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中,运动员(队)、教练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主办、承办国际级大型竞技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二)主办、承办全国级大型竞技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三)主办、承办自治区级竞技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主办、承办自治区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参赛自治区民运会的规定执行;

  (四)主办地区级竞技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主办地区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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