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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19    人已阅读
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升至为6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升至4560元/年,要申请银川市低保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个是户籍要是银川的,家庭人均收入或总收入低于公布的低保标准并且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的才能申请。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银川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银川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银川市低保办理流程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银川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

银川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根据民政局官网发布的文章《银川市积极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月12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银川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560元。同时明确,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相应调整提高。

  2月3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银川市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高于自治区新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低于自治区新标准。因此,此次全区低保标准调整,银川市城市低保标准维持不变,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560元,增幅14%。

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银川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持有银川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家庭特殊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20〕2号)

  第六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要件,应当同时符合。

  持有本县(市)区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地低保或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因就学迁入在银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长期是指一年以上的情形)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被法院宣告或公安机关出具失踪报案证明的失踪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人员。

  第八条在户籍地居住满一年,城市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县(市)区,可依据申请人实际户籍所属区域或性质进行申请、审核和审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或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参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与申请人户籍登记在一起即具有申请资格,不受在户籍地居住满一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子女因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而将户籍暂时迁出本地的,具有申请资格,不受持有本县(市)区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规定的限制;

  (三)如家庭成员分别持有本县(市)区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的,应根据核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应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审核审批。

  (四)其他未尽情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刚性支出是指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租赁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第十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一)名下拥有的货币财产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等;

  (三)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有两套住房但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

  (四)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境)留学;

  (七)自费出国(境)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

  (八)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一)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备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人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

  (十二)除在校就读学生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故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有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

  (十四)各类服刑期内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五)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规定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

  (十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孤儿养育津贴的;

  (十七)违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的其他规定。

银川市低保办理流程有哪些?

银川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采用入户调查(委托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县(市)区)民政局作出审批结果——公示。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20〕2号)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提交低保或低收入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对无能力递交申请的困难家庭,村(居)民委员会有责任主动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收申请。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定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采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申报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

  (二)信息核对。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核算和比对,并根据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经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

  (三)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核对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专干等工作人员对通过核对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吃、穿、住、用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核实。调查时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完成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四)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的方式。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评议时间需提前进行公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不少于15人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必要时,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通过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程序重新公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开展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并按照不低于新申请家庭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或低收入申请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完成入户抽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档次及救助金额,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纳入低保的应发放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应录入管理系统。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三十五条对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低保救助金额可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或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分档补助,自批准后下月起按月发放到户。

  对低收入家庭,根据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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