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终止又称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民法通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则上,法人无论以哪种原因终止,都要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目前,我国对于各类法人的终止,大多都关于注销的规定。与法人依法成立相一致,法人人格的消灭也需经国家公权力确认,方为法律上彻底终止,故法人终止时间应以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此外,法人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批准才能终止的,则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终止时间。一般来讲,无需登记、经批准或特许成立的法人如国家机关等,其终止亦无需注销登记,应以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为终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