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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产品合格与不合格?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主张权利?

大律师网 2020-12-14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商要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不得出售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为次品和废品,次品就是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废品是需要处理的,若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要求更换、修理和退货,若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也可以主张赔偿。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不合格产品”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不合格产品?怎样判定产品合格与不合格?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主张权利?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不合格产品?

怎样判定产品合格与不合格?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主张权利?

  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对劣质产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

  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这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产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怎样判定产品合格与不合格?

怎样判定产品合格与不合格?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主张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

  (1)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主张权利?

怎样判定产品合格与不合格?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家要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出售不合格产品。如果商家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修理或退货。如果不合格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以及对受损财产进行折价赔偿。

  购买的产品发生损害,首先应明确损坏原因,如该损坏原因是产品的质量问题,且产品还在保修期内,您有权按照保修书的规定向厂家或商家主张保修,如已超过保修期,但该损坏是因产品本身不合格的,则您有权要求商家或厂家进行维修或退换货;如果损坏的原因是您使用不当,则您应自行维修或更换。

  如非因您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则您应该立即联系卖方或厂家,说明情况,并要求更换、修理或退货。如果不能和卖方或厂家协商一致,您可以拨打“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或12345”,或者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找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及参考案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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