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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行政诉讼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大律师网 2020-12-18    人已阅读
导读:不管是民事、刑事亦或是行政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有部分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行政诉讼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行政诉讼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

  (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3)合法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证据的收集、调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行政诉讼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2)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或者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

  (4)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7)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

  (8)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9)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行政诉讼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如下: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 被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

  (10)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下: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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