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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

大律师网 2020-12-30    人已阅读
导读: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是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社会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最常见的就是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对于因重大刑事案件而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也就有了“前科”,对于自身生活及子女未来发展都是有影响的。那么,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需要定期报道吗?大律师网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带大家一起阅读了解。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

  前科是指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不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这类记录一般是由公安部门保存的。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即犯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刑法》第17条中的解释为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

  影响分为对个人的影响与对其他人(子女或配偶)的影响。

  首先说说对个人的影响。

  理论上讲,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即应恢复完整的公民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但实际上,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在就业、入伍、出国、生活上仍受诸多限制。入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当兵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法规明确记载的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公务员系统: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系统: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管理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另外,各省、市也对一些特殊职业做出限制,如:《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以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正式限制,而生活中各种非正式限制更是无处不在。

  再来说说对于子女的影响。

  其实“株连九族”是一种封建时代留下的恶俗,现在的社会不断进步,对于子女的影响也越来越小。

  对于子女来说,就是面对一些政审的时候可能会无法通过。

  1、公务员系统:有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不能报考公务员。

  2、司法系统: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子女参军入伍和入党则没有统一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则是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需要定期报道吗?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

  一般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出狱前会进行重新犯罪的评估,对于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会有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工作范围包括:

  (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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